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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福利】慧如说法,打卡365|DAY95环保法规定这些案件要移送公安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该法实施的同时除了与其配套的四个办法外,还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来规范具体的移送拘留案件,我们接下来了解的就是环保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针对尚未构成犯罪,但是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今天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小试牛刀:请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哪些行为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小编语:恭喜昨天昵称为“丁胜明 ”的小伙伴回答对我们的题目。热爱学习的你,如果能第一个正确回答出本题并在文后留言,将获得一份来自金山环保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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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